3.2.1 厂房(仓库)的可分为一、二、三、四级。其构件的和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,不应低于表3.2.1 的规定。 按照该规定的要求,厂房的各种结构构件(柱梁楼板屋面承重构件等)均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;但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。 同时,GB50016-2006中也明确规定: 3.2.4 下列二级建筑的梁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,其中能受到甲、乙、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,应采取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: 1 设置的单层; 2 丁、戊类厂房(仓库)。 再有, 3.2.8 一、二级厂房(仓库)的上人,其屋面板的分别不应低于1.50h 和1.00h。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、多层厂房(仓库)中采用进行全保护时,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。